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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东方、许瑞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东方,许瑞光,袁惠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40号申请人:许东方,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许瑞光,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袁惠敏,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许东方申请认定许瑞光、袁惠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许东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东方的撤回认定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东方撤回认定申请。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