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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继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继龙,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乌什县,住所地阿克苏市,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2009年8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30日因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公安局看守所。新建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继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新290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黄继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黄继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继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继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继龙撤回上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