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琴飞、周迪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琴飞,周迪平,鲍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琴飞(ChowFay),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程学林,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维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迪平(ChowEddie),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程学林,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维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鲍美娟,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再审申请人胡琴飞、周迪平因与被申请人鲍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琴飞、周迪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借条的真实性、借款是否真实交付等事实缺失必要的审查,并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本案中,胡琴飞、周迪平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法院(2009)甬余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浙民监字第76号民事裁定,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浙甬商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甬余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甬余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胡琴飞、周迪平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浙02民终19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系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胡琴飞、周迪平不服再审判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琴飞、周迪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向红审判员 王健芳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一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