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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方奎、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奎,邢涛,邢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奎,男。被执行人:邢涛,男。被执行人:邢美香,女。本院在执行李方奎与邢涛、邢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邢涛、邢美香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方奎要求对被执行人邢涛、邢美香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