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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2555号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黑龙江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焱,总经理。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方位体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方位体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拖欠的销售货款87766.5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原告在被告竹林的吉林财富购物广场出售海布里户外用品,原被告约定:原告的销售款由被告收取,被告按原告每月销售额的16%从销售货款中扣除管理费,在扣除原告当月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剩余的销售货款每月返还原告;截止2016年5月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前原告销售款人民币87766.5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尚未返还原告销售货款,为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转发相应利息。被告新方位体育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往来,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9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29773.50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4111.26元,被告欠原告货款25662.24元;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34314.42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4264.48元,被告欠原告货款30049.94元;2014年11月1日到2014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20975.32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902.17元,被告欠原告货款17073.15元;2014年12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24085.83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7261.03元,被告欠原告货款16824.80元;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4569.03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347.92元,被告欠原告货款1221.11元;2015年2月1日到2015年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10220.04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352.94元,被告欠原告货款6867.10元;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供应商结算通知单,货款金额11017.31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282.88元,被告欠原告货款7734.43元;2015年4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164.91元;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扣除管理费等费用3152.94元;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扣除管理费等费用1348.37元。扣除管理费用后货款总计97766.55元,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给付10000元,尚欠87766.55元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供应商结算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方位体育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被告新方位体育未能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新方位体育给付货款87766.5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应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7766.55元;二、被告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87766.5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吉林新方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