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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2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云芬与张江波、黄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芬,张江波,黄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2052号之一原告:林云芬,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江波,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丽燕,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雏,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云芬与被告张江波、黄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云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林云芬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