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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杜森海与被保全人杨培基、杨培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99号申请保全人杜森海,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杨培基,男,成年,住河北省保定市。被保全人杨培英,男,1976年7月11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保全人杜森海与被保全人杨培基、杨培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杨培英所有的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被告杨培基所有的冀F6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保全人杨培英所有的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被保全人杨培基所有的冀F6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扣押至乐陵市交警队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