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15周亚彬与丁炜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彬,丁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彬,男,1959年06月2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丁炜炜,男,1981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亚彬与被执行人丁炜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丁炜炜、梁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90.68元及利息;二、被告周亚彬、储晓梅和被告俞云华、陆春红分别对被告丁炜炜、梁丽飞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的一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炜炜、梁丽飞追偿。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丁炜炜、梁丽飞负担,被告周亚彬、储晓梅和被告俞云华、陆春红分别对597.5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丁炜炜银行账户,并冻结丁炜炜银行账户(实际冻结209.42元)。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3.2017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告知书。4.2017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丁炜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7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209.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建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