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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孙1、庄某某等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庄某某,孙某2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孙1,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朱泉松,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孙某2,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1、庄某某、孙某2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毛颖洁、被告人孙1、庄某某、孙某2及孙1的辩护人朱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某日,被告人孙某2系上海伊纳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因该公司某条清洗线项目未过环评,相关设备和酸洗池内废液需处理,被告人孙某2在明知被告人孙1没有处理工业废液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将约2吨的工业废液交给其处置并支付费用人民币3万元。同日,被告人孙1将上述废液拉至奉贤区金汇镇光善路XXX号厂区内堆放,后于同年10月5日伙同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将上述废液倾倒于上述厂房西南角的灰渣坑内。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接举报后,对上述灰渣坑进行现场检查。经奉贤区环保局认定,上述涉案土坑长5米、宽5米、深2.5米,土坑底部及四周均为泥土层,未进行防渗漏措施,废液进入土坑后未进行任何动力操作自行渗入地表,涉案土坑为渗井、渗坑。经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对坑内滤液进行采样检测及奉贤区环保局认定,土坑中残留水质含氰化物和重金属铜、镍、锌、铬,属危险废物HW17,倾倒废液的危险特性为毒性,系有毒物质。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孙1、孙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孙1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孙1、庄某某、孙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孙1案件中存在危废代码差异情况的函”、“关于孙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说明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上海伊纳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情况的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伊纳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书证举报信,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1、庄某某、孙某2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1、孙某2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1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庄某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孙1的辩护人关于对孙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孙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孙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琳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