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包善琼、殷忠辅申请执行夜绍海、夜应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善琼,殷忠辅,夜应发,夜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84号申请人包善琼申请人殷忠辅被执行人夜应发被执行人夜绍海本院在执行包善琼依据(2016)云2327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夜绍海、夜应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夜绍海、夜应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包善琼赔偿款62220.9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夜绍海、夜应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包善琼赔偿款62220.96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给申请人,现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