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春贤与张泽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贤,张泽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贤,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泽国,男,汉族,1943年6月13日生,四平福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徐春贤与被执行人张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徐春贤与被执行人张泽国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泽国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春贤人民币80000.00元,剩余款项1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共计12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徐春贤自愿放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02民初1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