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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雨来、陈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雨来,陈福珍,张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雨来,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福珍,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燕萍,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珍、胡雨来与被执行人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燕萍有宝马牌小型轿车(号牌为:鄂A×××××,发动机号为:0123D474,车辆识别代号为:LBV5S3104ESK20623)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张燕萍所有的号牌为鄂A×××××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0123D474,车辆识别代号为:LBV5S3104ESK20623)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