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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光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光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85号罪犯覃光辉,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花垣县。2001年因抢劫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州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覃光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覃光辉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覃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覃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系累犯,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八个月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318分。该犯系累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为735.86元,2009年缴纳民赔款2万元,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收据、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已经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光辉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