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建、张新社、张祎、张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建,张新社,张祎,张素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413号之一申请人: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许县城关文卫路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06536552L。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张洪建(又名张海建),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生。被申请人:张新社,女,汉族,1957年11月18日生。被申请人:张祎,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被申请人:张素娜,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洪建、张新社、张祎、张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豫0222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张洪建、张新社、张祎、张素娜的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按调解书履约为由申请对张洪建、张新社、张祎的存款账户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洪建、张新社、张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