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与吴富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吴富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012号原告: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住所地:文山市三鑫建材市场志诚商住楼3-7号铺面。经营者:贺定伟,男,1984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吴富进,男,汉族,现年约45岁,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与被告吴富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中文山市宏伟彩钢瓦经营部��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镜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