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艮辉、熊运玲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艮辉,熊运玲,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78号原告:蒋艮辉,男,1978年6月9日生,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熊运玲,女,1982年4月11日生,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法定代表人:严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艮辉、熊运玲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蒋艮辉、熊运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艮辉、熊运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蒋艮辉、熊运玲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