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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督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二、段垒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二,段垒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49号申请人:王海二,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段垒垒,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王海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海二称201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段垒垒向王海二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1个月,到期后多次讨要未果。并提供了段垒垒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段垒垒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垒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海二人民币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段垒垒负担,暂由申请人王海二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