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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甄玉发、甄丽喜等与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发,甄丽喜,甄丽翠,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169号原告:甄玉发,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甄丽喜,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甄丽翠,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85234027-5。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玉发、甄丽喜、甄丽翠与被告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玉发、甄丽喜、甄丽翠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部分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玉发、甄丽喜、甄丽翠撤回对被告王永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