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魁与张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魁,张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740号原告:张文魁,男,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良,男,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魁与被告张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魁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张文魁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