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魁与张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魁,张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740号原告:张文魁,男,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良,男,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魁与被告张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魁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张文魁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