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萍与李权俊、于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萍,李权俊,于玉荣,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权俊,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于玉荣,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立,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萍与被执行人李权俊、于玉荣、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世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