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爱国与李晓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爱国,李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异19号异议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燕超委托代理人谷广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张爱国,男,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李晓新,男,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张爱国申请执行李晓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汝阳法院扣押的豫AA7P**号车辆,该车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分期购车服务合同、个人贷款合同等证据。本院查实,豫AA7P**号现代新胜达牌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晓新。本院认为,对依法应当登记的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应按其登记的相关事项判断,故异议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解除查封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豫AA7P**号现代新胜达牌汽车查封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杨毅杰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