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财保1号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东路538号。法定代表人:陆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6楼。法定代表人:万文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南山大道275号。负责人:刘丹,该分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吉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建设银行吉安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银行账号为:36×××37)。为此,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8月17日,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建设银行吉安高新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6×××37)存款28万元。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