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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玲、关志强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玲,关志强,于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生(系张玲之父),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志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菲,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张玲因与被申请人关志强、于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玲申请再审称,一、张玲在雇佣关志强时曾询问过其是否有电工资质,其谎称电工证未戴在身上;二、热水器电线安装后,张玲两次发现漏电找到关志强到现场检查,但其并未进行专业测试;三、关志强对张玲事后找其维修漏电事宜给予认可,对维修时未使用电表测试而是仅凭感观判断并不否认;四、张玲在一审时就主张鉴定费、另案一、二审诉讼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庭审时关志强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未给予审理及认定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支持张玲的诉讼主张。关志强、于菲提交意见称,张玲没有审查电工证资质。活是我们干的,房子是张玲的,对案外人出租房屋时,张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责任。事隔四个月才找到我们,出事之前,干活两个月后说有漏电事故,张玲找过我们,我们去说热水器有漏电事故,修理结果是张玲认可的。我们承认我们有过错,我们已经负刑事责任了。故不同意张玲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玲主张其在雇佣关志强时对其电工资格进行了审查,但是其并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张玲与关志强双方之间责任划分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双方责任分担比例并无不当;关于另案鉴定费、诉讼费都各项费用承担问题,原审法院在计算具体金额中已经计算在内,并不存在张玲所称未给予审理及认定的问题。综上,张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子青审判员  吴启龙审判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