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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艳与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863号原告:李艳,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汪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艳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