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艳与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863号原告:李艳,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汪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艳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