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7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段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段训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段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段训杰,刘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7410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男。被告:上海段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段训杰。被告:段训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刘梅,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段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段训杰、被告刘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