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新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新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新堂,男,1959年12月0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安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犯罪,于2017年04月0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04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05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XX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新堂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新堂及其辩护人XX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常新堂伙同常动只(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沙河岸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沙河岸村东部何有林家南侧小路上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2431元。2、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常新堂窜至安阳县韩陵乡朝关村,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朝关村南北大街和北一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常书宾家门前的一辆良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4277元。3、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常新堂伙同常动只(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李辛庄村,将被害人艾某停放在李辛庄村东北部李志顺家门前的一辆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3556元。4、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常新堂伙同常动只(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魏村,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魏村东北角翟双林家门前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20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新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提本院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新堂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常新堂认罪、悔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新堂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常新堂认罪、悔罪,申请对常新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常新堂盗窃张某2金彭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后已返还张某2;常新堂家属已退赔被盗失主王某、张某1、艾某损失,王某、张某1、艾某对常新堂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新堂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新堂在侦查阶段供述;被盗失主王某、张某1、艾某、张某2陈述及被盗证明;被盗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视频资料,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清单;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新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298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盗失主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持以上理由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新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靳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