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群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群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群星贸易有限公司(FancyStarTrading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维克汉姆城市街道范特普尔中心*楼(VANTERPOOLPLAZA,2NDFLOOR,WICHHAMSCAY1,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赵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叶,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号**层D2、D3。法定代表人:陈慧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债权人群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主债务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公司)、保证人江苏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17年1月3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主债务人省纺公司赔偿债权人群星公司损失768241.4美元。2.保证人万荣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等进行初次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苏0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省纺公司的重整申请。保证人万荣公司名下的查封物在另案处理中,除此之外未发现保证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因主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名下财产被另案处理中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保证人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做终本处理,因此,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之必要。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有关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执行障碍消除或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旱军审 判 员 宁 航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单静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