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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洪印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印,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607号原告:郭洪印,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长治市。被告:李军,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郭洪印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注明的被告地址“长治县某镇某村某号”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洪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5元,退还原告郭洪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