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202号1幢11201号6室。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董事长。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81号执行案件【本院生效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系被执行人,故本院作出(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8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取该案债权。同时,因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任公司与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互为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及仲裁裁决)立有六件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现将七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法院提取到期债权不能直接收取执行案款,故不配合与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和解与协调。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并解除对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如违约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首批款项200万元,扣除五件执行案件执行费139740元,剩余1860260元支付提取债权的申请执行人陕西诚意��业有限公司。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可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