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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某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内向原告梁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07年5月起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共476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外,本院暂未能在被执行人的住址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