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少列与马娟、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列,马娟,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3853号原告:马少列,男,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娟,女,36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云,男,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少列与被告马娟、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马少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列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马少列负担。审判长 贾淑玲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