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佩兰、周德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佩兰,周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06-4号申请执行人姚佩兰被执行人周德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佩兰与被执行人周德田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德田赔偿人民币1.967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周德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询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德田司法拘留15日,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德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陈腮芳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