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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杨新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英,杨新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32号之一原告:王洪英,女,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恒亮(系原告王洪英之夫),汉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杨新孔,男,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与被告杨新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洪英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