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杨新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英,杨新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32号之一原告:王洪英,女,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恒亮(系原告王洪英之夫),汉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杨新孔,男,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与被告杨新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洪英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