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执4号之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住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号;被执行人: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70886613,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创业大厦2楼202-14室。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履行赔偿金6728515.7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共计147233元。但被执行人云南吉泰物流有限公司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权信息以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均无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了解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迦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