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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定斌与彭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定斌,彭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定斌,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荣贵,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定斌与彭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彭荣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了彭荣贵银行存款1,6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周定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扣除执行费209.0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1,391.00元支付给周定斌。本院将被执行人彭荣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申请人周定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彭 聪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