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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允磊与张都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磊,张都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567号原告张允磊,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都艳,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25元,由原告张允磊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