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峰,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峰给付欠款13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许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0元。2017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