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海南日报社9楼。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君,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美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村29号6幢305室。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上诉人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华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诉人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2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