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行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元芬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芬,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初1054号原告刘元芬,女,194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杨晖,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70995被告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洛平新区行政办公楼B区3楼。法定代表人梅俊,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波,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20203197611170230委托代理人黄谊欣,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芬诉被告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刘元芬以“已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元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元芬负担。审 判 长 俞 蕾审 判 员 鲜友谊审 判 员 范红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喻 秀书 记 员 刘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