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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XX勇与王志强、姚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王志强,姚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237号原告:XX勇,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洁,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丽利,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勇诉被告王志强、姚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XX勇负担。审 判 长  郑 奇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