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XX勇与王志强、姚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王志强,姚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237号原告:XX勇,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洁,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丽利,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勇诉被告王志强、姚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XX勇负担。审 判 长 郑 奇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