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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汾阳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李兴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汾阳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汾阳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汾阳市307国道汾西高速口往北200米。被执行人:李某。陈某与李某、汾阳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汾阳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自动履行执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审判员  XXX人民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亚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