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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汤月芹、班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月芹,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71号被执行人汤月芹,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班兵,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汤月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班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汤月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班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71号,执行依据:(2016)苏07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