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善辉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宜春,梅凤英,陈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初4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宜春,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凤英,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善辉,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暂住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善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宜春、梅凤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茵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