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宝忠与杨集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忠,杨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任宝忠,男,1954年3月26日生,满族,柳河县人,个体,住柳河镇。被执行人:杨集文,男,48岁,汉族,柳河县人,个体,住柳河镇。本院在执行任宝忠与杨集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集文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05)柳民中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