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桂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933号原告: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二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显信,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桂远,女,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桂远向原告支付公共性服务费965.40元及滞纳金200元,并负担诉讼费。但未向本院提交刘桂远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当属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