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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67杨良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良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良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良军于2017年1月7日21时许,醉酒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第二中学门前时,该车前部与秦某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后部相撞,致两车损坏。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杨良军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良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陆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良军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8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良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良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良军开庭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良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浩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