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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郁印捷、严凤娥与巢柏平、吴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印捷,严凤娥,巢柏平,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43号申请人:郁印捷,男,1964年12月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严凤娥,女,1964年2月1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巢柏平,男,1969年7月2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吴菊,女,1972年2月2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郁印捷、严凤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柏平、吴菊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巢柏平、吴菊名下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郁印捷、严凤娥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