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世宏与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宏,王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714号原告:李世宏,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王春玉,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宏诉被告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宏于2017年8月18日以本案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宏于2017年8月18日以本案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世宏负担。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