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卒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254号被执行人李卒江,男,侗族,农业户口,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执行李卒江容留他人吸毒(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黔26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卒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将被执行人李卒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新桥支行1203XXXXX2310账户上的存款余额1320元强制扣划并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李卒江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7执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