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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杨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杨根林,侯贵斌,白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住所地禹州市韩城聂政台路***号。法定代表人侯贵斌,该学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林,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贵斌,男,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白巧红,女,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杨根林,原审被告侯贵斌、白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经本院通知逾期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禹州市韩城新天地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来自